教师资格认定
(一)认定对象及条件。
1.认定对象。
(1)首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往届全日制普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
(2)参加2011年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3)参加2010年秋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含2011年应届毕业生)而未能认定的人员,可参加2011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逾期未认定者,考试成绩无效。
参加2011年秋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2012年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按照《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参加2012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
2.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的中国公民。认定时户籍或档案迁移出重庆市外的,不予受理。认定时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范围内发生变动的,可在变动后的区县申请认定;
(3)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4)体检合格。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要求,统一组织申请人员体检且体检结论合格。根据《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要求,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增加的体检项目也必须体检合格。
(二)认定时间及程序。
具体认定时间及程序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www.jszg.cq.cn)。
(三)证书发放。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对教师资格证书发放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行信息更正。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资料归档工作。